各毕业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6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科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8月25日前将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和《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至辅导员处;
(二)辅导员仔细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于9月1日前将《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和《汇总表》电子版提交至博爱楼916,电子版发送王向宇;
(三)学院对材料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给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联系人:王向宇,电话:86658090;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第四临床医学院学工办
2026年7月3日